一、事故概述和事故性质认定
2024年10月3日上午,大冶市达源建材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维修施工期间,一名工人不慎从厂房瓦面坠落摔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10月10日,经大冶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大冶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大冶市公安局、大冶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大冶市达源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屋面维修项目“10·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大冶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委托黄石安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事故原因进行了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建筑维修工程违规发包、转包,现场施工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建设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大冶市达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源建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望喜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8FH3K2M
成立日期:2016-11-14
注册地址:大冶市还地桥镇大井村村委会1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用石加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矿石销售,花卉种植,礼品花卉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树木种植经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达源建材公司由王国胜(占股50%)、姜龙(占股25%)、黄少华(占股25%)三位股东控股,王国胜为法定代表人黄望喜的丈夫,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负责人和日常事务的统筹管理人,公司下设生产车间、销售部和财务部,共有员工20余人,姜龙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概况
1.湖北宏飞金属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飞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龙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DQ8QK494
成立日期:2024-07-11
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金湖街道牯羊村叶家湾166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对外承包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建筑砌块销售;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砖瓦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宏飞公司是由叶细红与其儿子叶龙、妻子郭冬一家三人注册成立的公司,叶细红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其主要业务为钢结构工程提供劳务服务。
2.湖北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正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丽霞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P03X8J
成立日期:2021-02-07
注册地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23号泛悦中心写字楼1402(住所申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舞台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农作物种子经营,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室内木门窗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房屋拆迁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水泥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城乡市容管理,棉花种植,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钢压延加工,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雨棚销售,合成材料销售,人造板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地板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石棉制品销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金属工具销售,光学玻璃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佰正公司注册地址在襄阳,实际办公地点在黄石市大冶市;现有员工两人,分别为资料员一人、文员一人,柯丽霞占股100%;实际控股人为刘炯,法定代表人柯丽霞与刘炯为朋友关系。持有湖北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22]002154);持有襄阳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42396668)。
3.黄石市鑫合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F135K71
成立日期:2021-07-12
注册地址:大冶市东岳路街道伍桥C区05栋1单元4层401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矿山机械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门窗制造加工;楼梯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4.毛光辉。项目实际施工包工头,也是事故中的死者,承接工程后,毛光辉组织了毛永光、李晶晶、谢正雄、程栋四人开展达源建材公司钢结构厂房屋面维修工作。
(三)工程概况、事故发生单位与事故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2023年末,达源建材公司钢结构生产厂房屋顶被冻雨压垮。
2024年7月,经朋友(李青松)介绍,王国胜与叶细红电话商定钢构厂房屋顶修缮事宜,叶细红将《施工合同书》发送给达源建材公司(合同约定按实际施工面积80元/㎡计算),但双方一直没有书面签约。
叶细红因不具备资质和施工队伍的原因未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经朋友介绍与毛光辉取得了联系,与毛光辉签订《合同书》约定将达源建材公司钢构厂房维修工程承包项目转包给毛光辉,包工不包料,工程承包价按实际施工面积50元/㎡计算;工程开始于 2024年8月30日,正常工期60天必须完成,雨天延后。该《合同书》是叶细红与毛光辉个人签字确定,叶细红加盖了宏飞公司公章、毛光辉加盖了鑫合公司公章(鑫合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否认签订了该合同,否认将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交予毛光辉使用。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毛光辉冒用该公司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
9月1日,王国胜代表达源建材公司与叶细红代表宏飞公司签订《钢结构厂房安全施工协议书》,明确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对乙方承包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指导,在施工前应认真审核乙方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搭设安全网、设置警戒线等),对高处作业应提供可靠的登高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帽等)。
9月初,叶细红带领毛光辉等人进场,开始进行基建施工作业。
9月8日,毛光辉进场后,按照约定达源建材公司应向施工方支付第一笔施工费用。因担心工程承包人叶细红可能会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达源建材公司负责人王国胜通过微信直接向实际施工人员毛光辉转账3万元;之后工程进度约三分之一时,王国胜再次向毛光辉转账5万元。
施工期间,还地桥镇安监办现场检查工作时向王国胜指出宏飞公司没有相关资质,王国胜随即要求叶细红提供施工资质。叶细红通过朋友找到佰正公司,佰正公司向叶细红提供《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资质证件,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柯丽霞向叶细红《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叶细红为我(柯丽霞)的代表人,以本(佰正)公司名义参与达源建材公司钢结构屋面维修工程现场施工管理,但佰正公司没有与达源建材公司签订任何合同与协议。
(四)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达源建材公司下设生产车间、销售部和财务部,共有员工20余人,姜龙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王国胜、姜龙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资格证件。宏飞公司未建立相关机构,配备相关人员。
2.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达源建材公司、宏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欠缺,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施工人员未接受作业前的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
4.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情况。施工人员自行携带了安全帽、安全绳、工作服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但是施工单位未安装防坠网、便于悬挂安全绳的钢丝绳等安全设施。
5.事故现场的安全管理。现场施工作业过程中,达源建材公司偶尔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查看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宏飞公司叶细红未进行施工的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由毛光辉本人自行监督。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3日早晨7时左右,毛光辉组织毛永光、李晶晶、谢正雄、程栋召开工作会议,布置当天工作任务(开始铺设屋面瓦)。布置完工作后,施工人员各自准备工具材料。
7时30分左右,毛永光、李晶晶、谢正雄、程栋四名施工人员先行上至屋顶做屋面瓦铺设施工准备。几分钟后,毛光辉上至屋檐水槽处,指挥施工人员从南端开始,由东边往西边铺设屋面瓦;随后毛光辉协助毛永光将之前吊运至屋顶叠放的屋面瓦拖拽至其他三名施工人员所在的各铺设面,三名施工人员负责打螺钉安装屋面瓦。
8时20分左右,有施工人员说口渴想水喝,毛光辉便从屋檐下至地面去取水。9时左右,屋面瓦已铺设约五分之二,毛光辉将取来的瓶装水分发至各位施工人员,同时给每一名施工人员分发一根烟,大家位于屋脊一同抽烟休息。休息一会后,毛永光对毛光辉说剩下叠放的屋面瓦由其自己一人拖拽就行。随后毛永光一人拖拽叠放的彩钢瓦,其他三名施工人员继续铺设固定屋面瓦,毛光辉自行在屋顶行走检查施工情况;9时10分左右,在其踩踏未固定的屋面瓦时,该屋面瓦突然塌陷,毛光辉从屋顶坠落至其下方地面。
(六)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位置与布局。事故发生在达源建材公司碎石加工生产厂房。达源建材公司位于还地桥镇大井村,碎石加工生产厂房位于达源建材公司生产厂房中部,呈南北方向建设,其东部为石块原料厂房、西部为碎石成品厂房。
2.加工厂房屋顶结构。加工生产厂房为单层、门式钢架结构、坡屋顶、彩钢瓦铺设的厂房,长55m、宽33m、屋脊高16.5m、屋檐高15m,屋架梁呈东西方向架设在钢立柱上,檩条呈南北方向搭设固定在屋架梁上,彩钢瓦呈东西方向铺设固定于檩条上。檩条宽140mm,相邻檩条之间的间距1m;彩钢瓦设计型号规格为:厚0.6mmYX35-125-750(V125),实际使用型号规格为:厚0.5mm、宽840mm、长7.5(10)m。
3.屋面瓦铺设情况。生产厂房坡屋顶南端东、西两边已铺设固定了部分彩钢瓦及亮瓦,另外还临时搁置一部分彩钢瓦。其中,坡屋顶中部东边一块彩钢瓦下端与其下部一块彩钢瓦上端临时搁置搭接于同一根檩条上,均没有在檩条上固定;其上部的一块彩钢瓦下端与檩条搭接处被踩塌陷,即为人员坠落处。
4.个人防护及现场状况。毛光辉上至屋面瓦后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现场没有防坠网、警戒线、防坠钢丝绳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工生产厂房内碎石机基础与溜槽边沿棱角处遗留有一撮头毛,即为当事人坠落头部着地点,坠落高度差约13m。
(七)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毛光辉,男,49岁,身份证号:420221XXXXXXXXXX59,大冶市还地桥镇长岭村园门毛湾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8万元人民币,主要为赔偿费用和丧葬费用等。
(八)天气及环境情况
大冶地区2024年10月3日天气:阴~晴,气温13-24℃,东风1级;9时10分许,阴天,屋面瓦铺设现场光线充足,气温适宜,作业环境条件满足施工要求。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接报情况
17时56分,还地桥镇电话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了事故情况。
17时59分,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依次向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大冶市委总值班室口头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
18时45分,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分别向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大冶市委总值班室传真书面报告了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善后情况
毛永光在屋面距离毛光辉约20m的地方发现毛光辉坠落后,大喊“完了,辉哥掉下去了”。四名施工人员立即从屋顶下至地面。
约4至5分钟后,屋面施工人员和达源建材公司负责人王国胜等人闻讯赶到毛光辉坠落地点,发现毛光辉鼻孔出血、后脑勺一个大伤口流血不止、手脚骨折,身体多处划伤,李晶晶上前触摸毛光辉还有脉搏;现场人员随即合力将毛光辉抬至程栋的私家车,毛永光一同陪护将毛光辉送往医院。
9时22分,毛永光在送往医院的私家车上打120急救电话。
9时35分左右,120救护车在红峰加油站与毛永光一行的车辆相遇,毛光辉被转移至120救护车继续送往大冶市人民医院罗桥院区。
10时55分左右,大冶市人民医院罗桥院区经检查抢救,宣布毛光辉死亡。
事故发生后,还地桥镇综合治理部门组织事故相关单位和受害者家属进行了协商,由达源建材公司先行支付家属20万元费用后死者遗体火化安葬。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急处置期间,还地桥镇政府、大冶市应急管理局等领导高度重视,相关负责人靠前指挥现场救援处置,及时处置事故现场,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未造成次生事故。总体而言,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反应迅速、响应及时,响应程序合法,善后处理及时、妥当。
四、安全监管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根据2024年6月26日,市委社工部、市委编办、市司法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市资规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清单和执法清单的通知》,达源建材公司由属地乡镇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
达源建材公司自2022年初以来一直停工停产,2024年8月开始维修钢结构厂房准备恢复生产,还地桥镇应急办随即于9月3日、9月19日对该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14条,已全部督促整改到位。因该公司未将钢结构厂房维修行为报告镇城建办,镇城建办暂未对该建筑维修项目进行检查。
五、事故原因分析
吊运至屋顶的彩钢瓦临时摊铺搁置于檩条上,其中坡屋顶中部东边搁置的一块彩钢瓦下端与其下部一块彩钢瓦上端临时搭接搁置于同一根檩条上,但其搭接处未固定在檩条上,且搭接长度不足。当事人毛光辉送水后未行走在钢屋架和檩条上,而踩踏未固定和搭接长度不足的彩钢瓦端部,彩钢瓦因支撑强度不足而被踩塌陷。毛光辉高处未系安全带,也没有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从而造成此起高处坠落事故。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毛光辉上至屋面瓦维修现场,未走在钢屋架和檩条上而踩踏未固定和搭接长度不足的彩钢瓦,造成彩钢瓦被踩塌陷,同时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也没有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毛光辉坠落受伤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钢结构维修项目违规发包。达源建材公司未严格审查承包单位资质条件,将存在高处作业风险的屋面瓦维修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房屋维修工程发、承包管理工作不规范。一是发、承包工程手续不全,双方未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和安全责任划分明确的书面安全管理协议。二是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施工组织和安全措施等缺少必要的监督与把关,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
3.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未编制工程施工组织方案,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高处作业安全操作知识与安全防护常识,违章冒险作业。
4.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是高危作业安全监护缺失,临时搁置的屋面瓦摆放不规范,误导其他人员。二是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现场巡视检查工作不到位,屋面施工人员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以及毛光辉踩踏彩钢瓦的不安全行为,均没有被及时发现和得到制止。
5.建设单位安全意识淡薄,管理能力欠缺。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未经培训并取得相应安全管理资格证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监管复查疏忽大意。还地桥应急办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了该项目施工单位不具有施工资格的情况,并要求达源建材公司立即整改。但在隐患整改复查中未发现宏飞公司伙同佰正公司提交不符合事实的授权书的情况,导致事故隐患未得到有效整改。
7.联动机制未落实。 还地桥镇应急办和城建办等职能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足,没有及时就该维修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移送。城建办未能及时发现维修项目施工情况并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六、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达源建材公司。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对建设工程发包相关规定理解不清,对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对入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凸显企业安全意识淡薄,管理能力不足。
(二)宏飞公司。涉嫌向毛光辉个人违法转包屋面维修工程。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对毛光辉等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交底、提供高处作业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现场安全管理。
(三)佰正公司。向不具有钢结构施工资质的单位、个人出借公司证照,出具不符合实情的《授权委托书》误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鑫合公司。公司证照、公章管理不严格。
(五)还地桥镇。对厂房钢结构维修工程安全监管不严。未能落实《市应急委关于全市钢结构厂房(棚)因灾坍塌情况专报》《还地桥镇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结构安装(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工作要求。
七、有关责任人员、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毛光辉,男,群众,忽视自身安全,在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章作业,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叶细红,男,群众,持有公司20%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人。未认真落实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在公司没有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达源建材公司厂房钢结构维修工程,并将该工程转包给同样没有施工资质的毛光辉,从中赚取差价;将工程转包后没有向毛光辉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培训、提供高处作业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在监管部门发现施工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不符合事实的授权书和佰正公司证照资料,欺瞒政府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涉嫌触犯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公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建议
吴兴任,男,中共党员,时任还地桥镇城建办主任,作为建筑施工领域主管单位,未掌握辖区钢结构建筑维修施工情况,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还地桥镇纪委立案查处。
(四)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王国胜,男,群众,达源建材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能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厂房钢结构维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未能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事钢结构维修工程施工,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五)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由大冶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达源建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违法发包、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由大冶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宏飞公司。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违规承揽工程,涉嫌违法转包,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理人员不在现场管理,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建议由大冶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佰正公司。涉嫌出借资质材料、提供授权委托书,为宏飞公司违规承揽工程提供便利,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议由市住建局予以调查处理。
5.鑫合公司。建议由公安机关对该公司公章是否被冒用进行调查。
(五)其他处理建议
1.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
2.还地桥镇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不严不实,未能有效督促事故相关单位落实隐患整改,事故报告不及时等问题。建议还地桥镇政府向大冶市政府做书面检查。
3.还地桥镇应急办未及时将事故单位存在的建筑领域安全隐患移交给镇城建办。建议由市安委办对还地桥镇应急办主任进行工作约谈,还地桥镇应急办主任对事故单位具体监管人员进行工作提醒。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建筑维修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一是发包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二是发、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三是发包单位应当实时介入承包单位的施工管控,审查把关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杜绝“以包代管”。
(二)制定和完善高处高危作业施工方案措施。一是开展屋面高处危险作业前,应有严密的组织措施、严谨的技术措施、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可行的施工方案。二是应在屋面预设安全绳,以方便安全带的钩挂。三是酌情在高处施工作业及其可能坠落的下方预设安全兜网,严格落实高处作业“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措施,特别是高处临边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三)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加强高处高危作业安全监护,指定监护人,对施工作业进行统一指挥与安全提醒。二是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人员应加强现场巡视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踩踏彩钢瓦等不安全行为。三是属地监管部门加强施工许可和现场监督指导工作,坚决制止不具备条件的建筑施工作业,杜绝资质挂靠和非法承揽与转包工程的行为。
(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水平,加强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培训,知法懂法,按要求持证上岗,提高企业管理能力水平。二是对外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加强对外包单位负责人的培训与考核,确保所有施工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场,切实增强全员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提高其安全技能。
(五)加强安全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属地政府要结合当前辖区大拆大建的实际情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分清重点项目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分工,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统筹乡镇城建、应急、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检查,有效督促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对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