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24年6月3日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委托相关专家参与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依法对2023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复查和综合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11月,评估组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针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的要求作为重点评估内容,通过听取汇报、资料审查、聘请专家现场核查等方式,对2023年度发生的8起生产安全事故(大冶灵乡湖北翊通铸业有限公司“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大冶市志成孔板有限公司“4·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大冶市智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2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大冶市红兴水泥砖厂“6·2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武阳高速路面一分部2号拌站“7·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8·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8·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大冶市大垴山金矿“10·21”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大冶灵乡湖北翊通铸业有限公司“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和九十五条之规定,分别给予大冶灵乡湖北翊通铸业有限公司和主要负责人李钢35万元罚款、3.7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完成收缴并结案。
2.大冶市志成孔板有限公司“4·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和九十五条之规定,分别给予大冶市志成孔板有限公司和主要负责人汪莹35万元罚款、2.3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完成收缴并结案。
3.大冶市智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2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和九十五条之规定,分别给予大冶市智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主要负责人吕育红35万元罚款、0.9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完成收缴并结案。
4.大冶市红兴水泥砖厂“6·2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和九十五条之规定,分别给予大冶市红兴水泥砖厂和主要负责人叶德泉30万元罚款、0.6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红兴水泥砖厂已与市应急管理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叶德泉罚金已缴纳到位,其余罚金将按协议分期支付。
5.武阳高速路面一分部2号拌站“7·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和九十五条之规定,分别给予安徽路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主要负责人李涛45万元罚款、2.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完成收缴并结案。
6.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8·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和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之规定,分别给予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和主要负责人郑能、副矿长邱志顺、高进60万元、6.77万元、4.53万元、2.4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完成收缴并结案。
7.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8·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和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之规定,分别给予新冶公司、旭煜劳务公司、陈宝峰、齐岗昌、崔春记、陈成林45万元、40万元、7.09万元、3.02万元、2.4万元、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旭煜劳务公司已与市应急管理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新冶公司已办理延期缴纳,陈宝峰、齐岗昌、崔春记、陈成林等人个人罚金已缴纳到位。
8.大冶市大垴山金矿“10·21”一般冒顶片帮事故。已完成收缴并结案。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和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之规定,分别给予大冶市大垴山金矿和主要负责人熊志强、安全总监陶国民40万元、2.87万元、0.9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完成收缴并结案。
(二)企业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大冶灵乡湖北翊通铸业有限公司“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胡家旺,胡世国,郁明桥,张海军四人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2023年2月25日,公司分别给予四人一次性降薪200元、一次性降薪500元、一次性降薪1000元、一次性降薪1000元的处理。
2.武阳高速路面一分部2号拌站“7·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杨勇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2024年1月14日,武阳路面一标项目部对杨勇下达了《关于对杨勇的处罚通报》,扣除2023年度绩效奖金、取消本项目各类奖励、对杨勇2年内不提拔任用、取消2023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8·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2024年3月4日,有色公司给予刘远刚记过和年度绩效扣减10%的处理;给予邓吕强通报批评和扣款2000元的处理;给予胡树兵职级降为副科的处理。
(三)相关监管单位和监管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大冶灵乡湖北翊通铸业有限公司“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2023年8月29日,灵乡镇纪委给予了灵乡镇灵成工业园社会事务办主任宋某朋批评教育、灵乡镇安监办工作人员胡松柏诫勉谈话处理。
2.大冶市志成孔板有限公司“4·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2023年10月20日,高新区管委会给予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冯光海批评教育处理。
3.大冶市智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2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2023年12月11日,大箕铺镇纪委给予大箕铺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周佐坤诫勉谈话处理。
4.大冶市红兴水泥砖厂“6·2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2023年12月8日,金湖街道给予金湖街道应急办工作人员董新加批评教育处理。
5.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8·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2024年4月8日,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大冶市市场监管局特设股负责人佘锦宏政务警告处理;给予原大冶市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盛辉批评教育处理;2024年4月2日,大冶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大冶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郭靖批评教育处理。
6.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8·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2024年4月3日,金湖街道纪委给予金湖街道应急办副主任黄咸进诫勉谈话处理;2024年4月2日,大冶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大冶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四中队中队长汪嵩批评教育处理;2024年1月17日,大冶市经信局给予大冶市经信局产业发展股负责人李国卿批评教育处理。
7.大冶市大垴山金矿“10·21”一般冒顶片帮事故。2023年12月11日,大箕铺镇纪委给予大冶市大箕铺镇应急办矿山监管组负责人徐志远诫勉谈话处理;2023年12月18日,大冶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大冶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矿一股负责人王钢批评教育处理。
三、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聘请专家对有关企业和部门单位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专家意见表。
(一)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从业人员召开了事故分析和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间接原因进行了通报,组织学习了《安全生产法》《安全作业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安全作业规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完善了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了各类日常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在肩上。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同类企业进行了事故通报和安全警示培训,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同类企业强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性,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制定并切实落实安全作业规程,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岗、到人,营造层层管安全、人人抓安全的良好工作习惯,把别人的事故当做自己的教训,视别人的违章作为自己的警示,有效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有关部门通过组织举办安全教育培训班、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深入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宣传等形式开展了多类型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强调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管理理念。涉事企业和同类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有了一定的提高。
(三)事故发生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协调事故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安抚死者家属情绪,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给各级党委政府敲响了安全警钟,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管理职责有了进一步的理解,认识到了强化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制的重要性。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上述8起事故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能够依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罚和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相关企业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建章立制,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有关评估单位基本落实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