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我局于2022年1月30日对你XXX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XXX于2021年8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陈贵镇XX村集体土地建XXX,2021年12月28日经我局执法人员拍照记录你XXX仍在擅自占地建设,后于2022年1月6日向你XXX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你XXX建XXX占地位置在本村XX湾,占地面积312.26平方米,占地类型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312.26平方米。
你XXX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大冶市陈贵镇XXX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XXX组长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2年3月21日依法向你XXX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XXX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X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12.26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陈贵镇XX村集体;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12.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312.2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312.2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人民币3122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XXX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冶市华夏支行,帐号:171646010400008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XXX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