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祖林:
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对你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身份证号码:42022119XX0202XXXX,出生年月:19XX年X月X日,住址:湖北省大冶市XX镇XX村XX湾XX号)于2022年8月份至12月份期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大冶市XX镇XX村李XX湾XX山地块进行无证开采矿产资源。2023年1月,经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出具《大冶市XX镇XX村XX湾XX山乱采点开采情况调查报告》认定,开采矿种为粉砂质粘土岩,开采量为1100吨。2023年5月11日,经大冶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冶价认﹝2023﹞72号)认定,该时段粉砂质粘土岩单价为9元/吨,计违法所得99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证据:陈XX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调查报告、湖北德势弘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大冶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3年7月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你有两次采矿行为,并被群众举报,影响较为恶劣,因此罚款按照自由裁量上限进行计算,我局决定对你无证开采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99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2970元,合计人民币1287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