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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3〕30号)

发表日期:2023-10-09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还地桥镇红光村村民委员会黄寿眉湾村民小组: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对你村民小组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村民小组于2018年11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还地桥镇XX村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建群众出行道路,占地位置位于大冶市还地桥镇XX村XXX湾,占地面积8104平方米,占地类型是农用地(非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面积1300平方米、建设用地1788平方米、未利用地501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25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847平方米。目前该道路已建成。你村民小组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大冶市还地桥镇红光村村民委员会黄寿眉湾村民小组组长XXX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身份证明。

(二)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村民小组组长XXX的询问笔录、大冶市还地桥镇红光村村委会副主任XX的询问笔录、《接受调查通知书》、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违法用地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2017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其他相关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9月15日依法向你村民小组下达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村民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鉴于你村民小组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且修建该道路是为了美丽乡村建设和方便群众出行,具有公益性,因此罚款按照自由裁量下限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村民小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8104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冶市还地桥镇红光村村民委员会;

2.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8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恢复土地原状;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2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

4.对非法占用的810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4052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村民小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民小组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  XX

电  话:0714-316XXXX

地  址:大冶市XX桥镇XX大道XX号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