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志刚:
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XX0XXXXXXX,住址:湖北省大冶市XX镇XX村XX三组XX号)于2023年2月份,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土地建设房屋,占地位置在大冶市XX镇XX村,占地面积71.63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673.04平方米。你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余志刚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1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1.63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保安镇政府;
2、对非法占用的71.6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人民币716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柯XX
电话:0714-8822XX
地址:湖北省大冶市XX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