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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3号

发表日期:2024-12-09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张伟:

我局于2024年8月9日对你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身份证号码:42028119XXXX17XXXX,1983年4月1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大冶市XXX镇XX村XX湾XX号)于2024年6月29日至7月1日凌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大冶市XX镇XX村细XX湾后山非法开采土夹石。2024年9月,经第三方测量机构XX有限公司测量鉴定并出具开采资源量勘测报告,开采矿种是细粒石英闪长岩,开采资源量967.93吨。2024年11月,经大冶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冶价认〔2024〕179号)认定该时段石英闪长岩市场出厂(场)价格11元/吨,按每吨11.00元价格计算,计违法所得人民币10647.23元。你的上述开采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无证开采主体的证据:当事人张伟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无证开采事实的证据:当事人张伟的询问笔录、XX市XX区XX镇XX村村民杨XX(XX司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大冶市还地桥镇高垴村村民XX无证开采勘测调查报告》、《无证开采的细粒石英闪长岩原矿价格鉴定意见书》(鄂合价评〔2024〕1029号)、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冶价认〔2024〕179号)、违法现场照片、测量现场照片、其他有关证据。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29日依法向你下达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因此罚款按照法定幅度中线以下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0647.23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3194.17元,共计人民币13841.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  XX

电  话:0714-316XXX

地  址:大冶市XX镇XX大道XX号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