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伟: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你无证开采、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身份证号码:42028119XXXX09
XXX,1984年9月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大冶市XX镇XX村王XX小区XX号)于2024年9月27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大冶市XX镇XX村XX山山顶无证开采矿产资源。2024年10月,经第三方测量公司XX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现场进行勘测认定,开采矿种为软锰矿,开采石方量为1005.53立方米,又根据实验数据可知软锰矿品位为20.16%,开采软锰矿资源量为202.71立方米,折算开采量约324.336吨(采挖的矿产品堆放于现场,并未对外销售)。你在开采过程中为方便采挖,对采挖现场林地进行了拓宽,破坏了周边山体和林地,造成周边林地植被破坏、现状改变。2024年10月经第三方测量公司湖北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验并出具认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林地面积962平方米(折合1.44亩),地类为其他林地962平方米(折合1.44亩);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962平方米(折合1.44亩);起源为人工962平方米(折合1.44亩)。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无证开采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17日依法向你下达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鉴于你采挖的矿产资源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我局决定对你无证开采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324.336吨矿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无证开采过程中造成周围林地的损坏,改变了林地的现状,影响较为恶劣,但面积较小,综合上诉情形,因此罚款按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范围中线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原状;
2、对非法改变用途962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92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