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下畈凡辉碎石综合加工厂: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加工厂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XXXX0308XX,住所:大冶市XXX镇XX村王XX1XX号,投资人:黄XX)于2020年10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厂,占地位置在XXX镇下XX村XX湾,占地面积XXX平方米(折合约XX亩),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XX平方米,建设用地XX平方米),占地面积XX平方米属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面积XX平方米属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总面积XX平方米。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向你加工厂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加工厂于10月3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向你加工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11月14日召开X加工厂非法占地案的听证会,11月26日我局对你加工厂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进行实地核查,情况基本属实。经上会集体讨论和法制部门审核,对你加工厂整改的堆料场地XX平方米予以扣减,认定你加工厂占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其中:建设用地XX平方米,折合XX亩),其中占地面积XX平方米属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面积XX平方米属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XX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加工厂存在经济困难情况属实,临时堆放材料部分已整改清理并退出,结合涉企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因此罚款按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下限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至还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
2.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非法占用XX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罚款,计人民币XX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加工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加工厂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