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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2024〕23号

发表日期:2025-01-10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人民法院:

莲华禅院于2024年3月份,未经批准和审核同意,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宿舍(厢房),占地位置在本村大泉沟,经测量,占地总面积为XX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建设用地XX平方米,农用地XX平方米,经套合《大冶市2022年林地一张图》显示该XX平方米农用地属林地,经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第三方测量公司湖北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验并出具《认定意见书》认定:涉案XX平方米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起源为天然。目前已停工,宿舍尚未建成。莲华禅院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4〕26号),于2024年6月17日向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并于2024年7月8日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附件:莲华禅院非法占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卷1册。


签发人: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