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
曹中科于2023年12月4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大冶市大XX镇八流村XX湾与XX湾交界处采挖山砂,并现场将采挖出的山砂运送到大冶市XX售卖,经大冶市XX有限公司经营砂站提供的电子磅计量单显示,曹中科在大冶市XX镇XX村马XX湾与XX湾交界处采挖并运送山砂XX车,计XX吨,根据销售票据显示,以每吨单价XX元的价格售卖到该公司砂站,结算金额为人民币XX元,计无证开采违法所得XX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4〕XX号),行政处罚内容为: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XX元。该决定书于2024年1月24日进行了送达,曹中科分别于2024年5月14日和2024年8月1日自觉缴纳了XX元和XX元,合计人民币3XX元,剩余XX元违法所得尚未自行缴纳,我局已于2024年8月20日催告曹中科自觉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曹中科拒不履行自行缴纳人民币XX元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XX元。
附 件:曹中科无证开采案卷1册。
联系人:傅 XX
电 话:0714-8769XXX
地 址:新冶大道XX号
签发人: 2024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