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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2024〕28号

发表日期:2024-09-04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金炫矿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训练场地,占地位置在大冶市XX镇XX村XX旁,占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地面已硬化,训练设施已建成,建筑及其他设施面积XX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4〕XX号),并于2024年8月1日进行了送达,且于2024年8月19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拆除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

附件:大冶市金炫矿产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卷1册。


签发人: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