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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2024〕29号

发表日期:2024-09-18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宏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9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厂,占地位置在该村XX湾,占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占地XX平方米属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XX平方米属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XX平方米。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3〕XX号),于2023年12月20日送达当事人,并于2024年8月9日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附件:大冶市宏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建厂案卷1册。

联系人:胡刚

电  话:0714-8822343                                                                                                        

地  址:大冶市保安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签发人: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