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大箕铺镇石家堍马石头硅灰石矿(普通合伙)自2006年1月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矿XX,占地位置在XX镇XX村XX湾旁,占地总面积为XX平方米(折合XX亩),土地类型为农用地(其中耕地XX平方米),占地面积XX平方米属限制建设区,其中压占基本农田XX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面积XX平方米属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XX已建成,建筑及其他设施总面积XX平方米,不符合规划的建筑面积和其他设施面积共XX平方米,符合规划的建筑面积和其他设施面积共XX平方米。大冶市大箕铺镇石家堍马石头硅灰石矿(普通合伙)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大冶市大箕铺镇石家堍马石头硅灰石矿(普通合伙)未经审核同意建设XX还涉及部分林地面积,经湖北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认定意见书》认定,你矿占用林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分为国家级公益林XX平方米(折合XX亩),一般商品林XX平方米(折合XX亩),起源为天然XX平方米,人工XX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4〕24号),于2024年7月2日进行了送达,并于2024年9月26日催告当事人履行自行拆除。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附件:大冶市大箕铺镇石家堍马石头硅灰石矿(普通合伙)非法占地案案卷1册。
2024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