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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2024〕32号

发表日期:2024-10-15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人民法院:

郭邦池于2017年11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硬化道路和地坪,占地位置在XX镇XX村XX湾,占地总面积为XX平方米,土地类型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占地面积XX平方米属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面积XX平方米属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道路与地坪已建成,建筑面积XX平方米。郭邦池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4〕25号),于2024年7月2日进行了送达,并于2024年9月27日催告当事人履行自行拆除。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道路与地坪,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道路与地坪,恢复土地原状。

附件:郭邦池非法占地案案卷1册。


签发人: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