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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2024〕33号

发表日期:2024-12-06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金玺石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厂房,占地位置在XX镇XX村XX湾,占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XX平方米。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4〕XX号),并于2024年8月27日送达当事人,2024年11月20日我局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附件:大冶市金玺石材有限公非法占地建厂房案卷1册。

签发人: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