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自然资规林罚书字〔2024〕第(8)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立案文号 |
冶自然资规林罚立字〔2024〕第(9)号
| 立案时间 | 2024年3月13日 | |||
被 处 罚 人 | 单位名称 | 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 | 地址 | 大冶市金牛镇XX大道XX号 | |||
法定代表人 | 11420281XXXX77XXXX | 法定代表人 | 张XX | ||||
违法事实和证据: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份,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大冶市金牛镇XX林地修建镇级公益性公墓,占地位置在XX社区XX。2024年1月10日,经湖北华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测量并出具《认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林地面积为2682平方米(4.02亩)。地类为竹林地2682平方米(4.02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 2682平方米(4.02亩);起源为人工2682平方米(4.02亩)。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2日依法向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5日出具《不予陈述、申辩、听证的情况说明》,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12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2682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682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 系统,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