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行政处罚决定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4-03-28    文章来源:湖北人社

冶自然资规林罚书字〔2024〕第(8)号

案件性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立案文号

冶自然资规林罚立字2024〕第(9)号

立案时间

2024年3月13日

单位名称

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

地址

大冶市金牛镇XX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

11420281XXXX77XXXX

法定代表人

XX

违法事实和证据: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份,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大冶市金牛镇XX林地修建镇级公益性公墓,占地位置在XX社区XX。2024年1月10日,经湖北华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测量并出具《认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林地面积为2682平方米(4.02亩)。地类为竹林地2682平方米(4.02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 2682平方米(4.02亩);起源为人工2682平方米(4.02亩)。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4322日依法向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25日出具《不予陈述、申辩、听证的情况说明》,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12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2682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682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

系统,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024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