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殡葬管理局: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281XXXX09XXXX,住所:大冶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法定代表人:刘XX)于2021年12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XX街办XX村集体土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位置位于该村XX山,占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园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殡葬设施已建成。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5年5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于5月26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6月11日我局召开大冶市殡葬管理局非法占地案的听证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单位建城市公益性公墓虽占地面积较大,但属公益性事业,罚款按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中限进行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至金湖街办栖儒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XX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罚款,计人民币XX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