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金山店镇新楼村村民委员会张敬简湾村民小组于2023年10月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土地建活动中心,占地位置位于该村XX湾,总占地面积238平方米(折合0.357亩),占地类型为农用地XX平方米,其中耕地XX平方米(压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XX平方米),其他土地XX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5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5〕XX号),并于2025年5月9日进行了送达,并于2023年5月29日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
附件:大冶市金山店镇新楼村村民委员会张敬简湾村民小组非法占地案卷1册。
签发人: 2025年6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