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
湖北冶发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份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建一处洗车棚及硬化地面。占地位置在XX村XX湾靠XX公路旁,占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XX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25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5〕10号),并于2025年6月4日送达当事人,2025年6月20日我局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洗车棚及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洗车棚及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
附件:湖北冶发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洗车棚及硬化地面案卷1册。
签发人: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