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港岭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11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XX街办XX村集体土地建设停车场(广场)和道路,占地位置在XX村XX湾后背山,占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其中耕地XX平方米,折合XX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XX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XX平方米。目前已硬化建成,无建筑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4〕47号),于2024年12月30日送达,并于2025年7月8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自行缴纳人民币XX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收缴罚款XX元及因逾期依法加处罚款XX元,计人民币XX元。
附件: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港岭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卷1册。
签发人: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