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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3号

发表日期:2025-08-18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铜山铜铁矿(普通合伙):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XXXX16XXXX,住所:大冶市铜绿山,执行事务合伙人:曹XX)于2014年12月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XX街办XX村、XX村集体土地建设堆料场,占地位置在XX街办XX村村委会旁,占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占用XX街办XX村土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XX村土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XX平方米(折合XX亩),建设用地XX平方米(折合XX亩),占用耕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XX平方米,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XX平方米。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场照片、相关用地资料等。

我局已于2025年8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态度良好,积极配合,罚款按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下限进行处罚,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至XX街办下XX村村民委员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至XX街办XX村村民委员会;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XX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XX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罚款,计人民币XX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具体账号在开具缴款票据时系统随机生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