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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6号

发表日期:2025-09-19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木森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对你公司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XXXX4LXXXX,住所:武汉市XX区经济开发区(武汉高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X号厂房第XX层(XX),法定代表人:陈XX)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期间,销售给大冶市XX有限公司用于湖北省黄石市鄂东幕阜山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重点项目(位于XX街道XX村)中的女贞苗木没有使用说明。销售苗木数量XX万株,单价XX元/株,苗木规格地径2cm,货值金额共计XX元。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的规定,属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主体的证据:武汉木森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违法事实的证据:被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证人的询问笔录、苗木照片、苗木采购合同、苗木标签、送货单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5年9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结合《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序号42“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严重情形,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交代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罚款按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下限进行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XX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具体账号在开具缴款票据时系统随机生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