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创富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立案调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XXXX4WXXXX,住所:湖北省大冶市XX镇XX村XX组XX号,法定代表人:明XX)于2019年5月至2024年9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建道路、门卫室及工棚,占地位置位于大冶市XX镇XX村XX湾,总占地面积XX平方米,占地类型是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其中:建设用地XX平方米、农用地XX平方米(耕地XX平方米)。道路、门卫室为2019年建成,占地面积XX平方米,其中压覆永久基本农田XX平方米;工棚为2024年建成,占地面积XX平方米。2025年9月,经湖北华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认定,涉案占地面积XX平方米中,涉林地面积为XX平方米(折合XX亩),其中道路涉林地面积XX平方米,工棚涉林地面积XX平方米。地类全部为乔木林地。2025年12月,湖北谷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咨询报告书确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XX元。因此总占地面积XX方米扣除林地面积XX平方米,实际非法占地总面积为XX平方米。占地XX平方米土地中,XX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压覆永久基本农田面积XX平方米;其余占地XX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违法主体的证据:大冶创富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违法事实的证据:委托人张XX的询问笔录;大冶市XX镇XX村副书记、副主任柯XX的询问笔录;《接受调查通知书》;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大冶创富矿业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定界图(2018、2023);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2023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大冶创富矿业有限公司占用林地认定意见书》等。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违规行为,“1.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下,或非法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及其他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0亩以上,或耕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拒不纠正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第四项“1.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 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2.责令退还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第五十四项“未经审核批准,违法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1亩或其他林地不足3亩;裁量处罚执行标准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因此罚款按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采取下限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月内对非法改变用途XX平方米林地恢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冶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
3.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附属设施;
5.对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罚款,计人民币XX元;对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的罚款,计人民币XX元;对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罚款,计XX元;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XX元(恢复植被XX平方米乔木林地,每平方米XX元X倍的罚款,计XX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XX平方米所需费用XX元X倍的罚款,计XX元,两项合计XX元);总计人民币XX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具体账号在开具缴款票据时系统随机生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XX
联系电话:0714-316XXXX
联系地址:大冶市XX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