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金山店镇新楼村村民委员会张敬简湾村民小组于2023年10月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土地建活动中心,占地位置位于XX村XX湾,总占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占地类型为农用地XX平方米,其中耕地XX平方米(压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XX平方米),其他土地XX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5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5〕7号),并于2025年5月9日进行了送达,并于2025年11月13日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自行缴纳“对非法占用XX平方米土地(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罚款,计人民币XX元,另对非法占用XX平方米土地(除基本农田以外)处以每平方米XX元罚款,计人民币XX元,以上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XX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收缴人民币XX元及因逾期依法加处罚款XX元,计人民币XX元。
附件:大冶市金山店镇新楼村村民委员会张敬简湾村民小组非法占地案卷1册。
签发人: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