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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发表日期:2026-01-30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左育良:

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男,汉族,现年XX岁,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冶市XX街办XX村XX湾XX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XXXXXX4633)于2015年12月至2025年7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XX街办XX村(XX平方米)、XX村(XX平方米)集体土地建厂房,占地位置位于XX村XX,占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其中2015年12月建设厂区装车台和四号厂房,占地面积XX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农用地;2018年10月建设石料库房,占地面积XX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2024年12月至2025年7月期间,新建办公楼、宿舍、试验室和厂房等设施,占地面积XX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其中:XX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XX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厂房已建成。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主体的证据:左育良身份证复印件;

2.违法事实的证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历年卫星影像图、违法用地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2014、2017、2024)、大冶市XX街道XX村村庄规划(2024—2035)、相关用地资料等。

我局已于2026年1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序号1中“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下,或非法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及其他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序号4中“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你于2021年9月前建设的装车台、四号厂房和石料库房共XX平方米(折合XX亩)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的规定进行处罚,其办公楼与宿舍有两处面积共XX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拆除易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故将上述面积与房屋主体一并做没收处置。本案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你积极配合,如实陈诉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罚款按照《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取下限每平方米5元计算、《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取下限每平方米100元计算,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至XX街办XX村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至XX街办XX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进行处罚的XX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罚款,计人民币XX元;对新建的非法占用XX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罚款,计人民币XX元。两项共计人民币XX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具体账号在开具缴款票据时系统随机生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XX、张XX                

电  话: 188XXXX5599、180XXXX5880              

地  址: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