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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发表日期:2026-01-30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刘会强:

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对你非法占地、毁坏林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男,汉族,现年XX岁,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冶市XX街办XX村XX湾XX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XXXXXX4619)于2018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金湖街办港岭村集体土地建陵园门楼,占地位置位于该村蔡家山,占地面积250.96平方米,占地类型为耕地,其中基本农田32.2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门楼已建成。你并于2025年2月,在林地上葬坟造成林木毁坏。经湖北华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认定,涉案树木8株(其中枫香2株、泡桐1株、杉木1株、杂木1株、苦楝树3株),根据现场树木测量计算,蓄积为2.57立方米。经市场询价,树木价值725.6元。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毁坏林木的行为。

1.违法主体的证据:刘会强身份证复印件;

2.违法事实的证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出具的用地定界图、湖北华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认定意见书》、树木市场询价相关资料等。

我局已于2026年1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序号1中“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0亩以上,或耕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拒不纠正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序号55中“严重情形,毁坏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50株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本案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你积极配合,如实陈诉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罚款按照《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取下限每平方米20元、《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取下限毁坏林木价值四倍计算,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50.96平方米土地至金湖街办港岭村村民委员会;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0.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250.9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5019.20元。

(二)对你毁坏林木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4.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5.限期12个月内在原地补种毁坏株三倍,计24株的树木;

6.并处毁坏林木价值725.6元四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902.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具体账号在开具缴款票据时系统随机生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XX、张XX               

电  话: 188XXXX5599、180XXXX5880             

地  址: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