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东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XXXXN3XXXX,住所:湖北省大冶市XX镇XX号,法定代表人:刘XX)自2025年5月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设大冶保安九号养生山庄改造项目,占地位置在XX镇XX村XX湾XX,总占地面积XX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面积XX平方米,林地面积XX平方米),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上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林地上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不符合土地总体规划面积XX平方米,目前该改造项目已建成。2025年11月,湖北华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林地进行认定:占用林地面积XX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XX平方米,一般灌木林地XX平方米。湖北谷东工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咨询报告书确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XX元。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湖北鄂东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XX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受托人柯XX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违法用地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村庄规划图、《湖北鄂东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占用林地认定意见书》、《湖北鄂东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占用林地恢复工程咨询报告书》等。
我局已于2026年1月3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序号4“违法占用建设用地。责令退还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责令退还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核批准,违法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1亩或其他林地不足3亩;裁量处罚执行标准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鄂财法[2016]4号“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本案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愿意接受处罚,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因素,因此按照《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法定幅度取下限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责令12个月内对占用XX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5.对非法占用XX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罚款,计人民币XX元;对非法占用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X倍的罚款,计人民币XX元(1、恢复植被XX平方米乔木林地,每平方米XX元X倍的罚款计XX元,恢复植被XX平方米灌木林地,每平方米XX元X倍的罚款计XX元;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XX平方米所需费用XX元1倍的罚款计XX元)。总计罚款XX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缴账户(具体账号在开具缴款票据时系统随机生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XX
电话:0714-876XXXX
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XX号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