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对你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村民委员会(名称: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54420281XXXX42XXXX,类型:村民委员会,发证机关:大冶市民政局,住所: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XX镇XX村XX湾XX号,颁发日期:2022年10月14日,法定代表人:黄XX(身份证号码:42022119XXXXXX1018),有效日期:自2021年12月12日至2026年12月11日。)于2025年7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占用XX村集体土地建设钢结构仓库,地点位于大冶市XX镇XX村XX湾XX,占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占地面积XX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仓库已建成。
你村民委员会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6年2月3日依法向你村民委员会进行了告知,你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序号4一般情形,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本案违法当事人占地修建仓库是为了缓解企业存放农产品(中药材类)难的问题,且主动积极配合,态度较好,因此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法定幅度下限处以罚款,我局拟对你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南城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XX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罚款,计人民币XX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具体账号在开具缴款票据时系统随机生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