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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2026〕1号

发表日期:2026-01-05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金银山陵园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设大冶市金银山陵园。占地位置在XX村XX湾,占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XX平方米(折合XX亩,耕地XX亩),建设用地XX平方米(XX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陵园已建成,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其他设施面积XX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5〕8号),2025年6月3日进行送达,并于2025年12月12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物和XX平方米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物和XX平方米其他设施。

签发人: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