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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2026〕3号

发表日期:2026-01-14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自2024年4月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大冶港湖至鄂州茅圻公路,占地位置在XX镇XX村XX,占地面积XX平方米,占地类型为耕地和其他土地,属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道路已基本建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5〕15号),同日进行送达,并于2025年12月30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

签发人: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