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
刘会强于2018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街办XX村集体土地建陵园门楼,占地位置位于该村XX,占地面积XX平方米,占地类型为耕地,其中基本农田XX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门楼已建成。当事人并于2025年2月,在林地上葬坟造成林木毁坏。经湖北华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认定,涉案树木X株(其中枫香X株、泡桐X株、杉木X株、杂木X株、苦楝树X株),根据现场树木测量计算,蓄积为XX立方米。经市场询价,树木价值XX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26年1月30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6〕2号)进行了送达,并于2026年2月27日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附件:刘会强非法占地、毁坏林木案卷1册。
签发人: 2026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