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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2026〕6号

发表日期:2026-03-23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创富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至2024年9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建道路、门卫室及工棚,占地位置位于大冶市XX镇XX村XX湾,占地面积XX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其中:建设用地XX平方米、农用地XX平方米(耕地XX平方米)。道路、门卫室为2019年建成,占地面积XX平方米,其中压覆永久基本农田面积XX平方米;工棚为2024年建成,占地面积XX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XX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XX平方米。目前已硬化建成,无建筑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5〕16号),于2025年12月25日进行送达,并于2026年1月28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附件:大冶创富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卷1册。                              

签发人: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