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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2026〕7号

发表日期:2026-04-13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大冶市人民法院:

湖北鄂东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2025年5月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设大冶XX山庄改造项目,占地位置在XX镇XX村XX湾西侧,总占地面积XX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面积XX平方米,林地面积XX平方米),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上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林地上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不符合土地总体规划面积XX平方米,目前该改造项目已建成。2025年11月,湖北华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林地进行认定:占用林地面积XX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XX平方米,一般灌木林地XX平方米。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2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6〕3号),2月14日进行送达,并于3月13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附件:湖北鄂东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卷1册。

签发人: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