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管理,保障土地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根据相关工作安排,我局代拟了《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实施方案》,现予以公布,面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3月13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电子邮件:邮箱:1981548313@qq.com ,邮件主题注明“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实施方案修改意见”;
二、信函邮寄: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24号,收件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编:435100,联系电话:0714-8769572。
附件: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6年2月12日
附件
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工业用地配置,降低实体经济用地成本,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我市(不含黄金山托管区)工业用地价格。
一、分区调整出让最低价
依据我市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结合我市产业政策及各乡镇(街道、场)区位发展条件,将全市工业用地划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两大板块,实行分区分级管理。其中,东岳路街道、东风路街道、罗桥街道和金湖街道部分区域为重点区域,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一级(中心城区)不低于17万元/亩,二级不低于10万元/亩,三级不低于9.8万元/亩;其余地区为一般区域,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一级不低于10万元/亩,二级不低于9.8万元/亩,三级不低于9.6万元/亩。采矿用地最低出让价不得低于25万元/亩。
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情况特殊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市财政、税务、招商等部门单位和属地乡镇共同制定方案,报请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二、落实地价激励政策
规范执行《湖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和《湖北省产业用地目录和用地标准(2023年)》等文件规定,对列入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牵头提出地价优惠申请,经市财政、发改、经信、招商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可按不低于所在区域对应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且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和出让最低价。优先发展产业目录调整后,按最新目录及相关政策执行。
三、鼓励高效利用土地
为引导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行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与项目开发强度直接挂钩,宗地容积率达到2.0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区域对应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且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和出让最低价。
对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容积率或增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健全多元化供应体系
新增工业用地(含仓储用地)供应,鼓励推行弹性供应方式,出让(租赁)价格按 50 年期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进行年期修正后确定,由用地单位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选择:
(一)长期租赁:以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低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租赁期内,租金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二)先租后让:是指以招拍挂方式确定用地单位后,先以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租赁期为5年。租赁期届满且用地单位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转出让条件的,可与出让人协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让年限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
(三)弹性年期出让: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和项目实际需求,在法定最高50年的出让年限内,以20年为出让起始年限,合理选定出让期限。
五、加强零星地块盘活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地块(如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面积≤3亩的,可由市资规局直接采取并宗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面积在3-5亩之间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并宗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中,履约到位、信用良好的企业,经项目所在乡镇和市资规局审核,零星地块并宗价格可按本方案地价激励政策执行。
六、实行地价叠加优惠
项目同时符合本方案第二条(地价激励)和第三条(高效利用)的,地价优惠可叠加适用,但叠加后的最终土地出让价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
七、强化土地履约监管
本方案实施前已发布挂牌出让公告的土地仍按挂牌出让公告执行。市资规、发改、经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后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履约情况的监管,对擅自改变用途或低效利用土地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确保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八、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有我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如遇国家、湖北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