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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返迁安置房办理国有出让产权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表日期:2026-03-02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稳妥有序推进大冶市返迁安置房办理国有出让产权证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大冶市辖区范围内由政府组织实施在国有土地上建设返迁安置政策性住房(含配套商业用房及附属用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利民高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利民、惠民、便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完善返迁安置房办理国有出让产权证工作程序。

(二)坚持遵循自愿、有序推进。充分尊重当事人需求和意愿,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返迁安置房的使用方式,稳妥有序推进工作。

(三)坚持改革创新、信息共享。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强化数据赋能,有效整合各方资源,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推动办证工作提质增效。

三、完善划拨登记手续

当事人自主选择返迁安置房的使用方式,以返迁安置房完善总证、转移划拨到户为前提。

(一)明确办理总证主体。为确保总证主体保持一致,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的项目以登记时的主体为准;还建楼项目的门面等商业部分总证已经分割至平台公司的,应以平台公司为办证主体;未办理产权登记总证的应以地方政府为主体或由地方政府指定办证主体。

(二)完善办证手续。由市资规局对返迁安置房项目完善供地和规划验收手续;由市住建局完善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手续齐全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首次登记,制发总证。

(三)转移登记到户。待完成首次登记后,由首次登记主体和项目所在村(社区)及乡镇(街道),共同出具楼栋到户清单(注明是否交易)及拆迁还建协议进行数据落宗,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涉税问题由税务局出具说明并附依据后,办理转移登记到户,证书备注为“还建楼”。楼栋到户清单明确返迁安置房已于2026年3月1日前交易的,参照下文第四条“办理出让产权证登记”模式,由买方提供购房合同、村(社区)证明,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产权直接转移登记至买方名下,证书备注为“商品房”。

(四)不动产权证划拨转移登记到户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拆迁还建协议;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免税证明;

6.交房确认书。

四、办理出让产权证登记

已办理返迁安置房划拨权证转移到户,且有意愿办理国有出让权证的,按以下条件进行办理。

(一)申办条件

返迁安置房申请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需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依规足额缴纳安置房结算款;

2.依法依规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相关税费;

3.依法依规足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收费标准

土地出让金收费标准参照基准地价,计算方式:返迁安置小区评估楼面地价×房屋建筑面积。具体价格详见《大冶市返迁安置房小区补缴土地出让金价格一览表》(附件1)。

(三)办理程序

1.由不动产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明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维修基金窗口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费标准按照《黄石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2.由市住建局负责与申请人签订二手房合同。

3.由不动产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明、相关权属证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向资规局直属所提出补缴土地出让金申请。直属所按程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期限按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的法定最高年限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起始和终止日期统一以该宗地内同类土地用途首次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日期为准进行计算。同时由直属所向税务部门提交征收信息。

4.由税务部门足额收取土地出让金并征收相关税费。

5.完善上述手续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国有出让产权证书,证书备注为“商品房”。

(四)分批推行

根据我市返迁安置房的开发年限、地段、地价、入住率等不同因素,分两个批次推行返迁安置房办理国有出让产权证工作(详见附件1)。同时设置一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补缴土地出让金价格按照发布标准的90%执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作。成立大冶市返迁安置房办理国有出让产权证工作专班,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资规局、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各市属国有平台公司、各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工作专班负责政策研究、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督促检查等工作,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便民服务。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立“一窗办”窗口,专职负责返迁安置房办理国有出让产权证工作,及时为办事群众答疑解惑,解决群众实际问题。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创新服务举措、严守工作底线。用心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提升办事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推动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微信、微博、自媒体等形式,加大返迁安置房办理国有出让产权证相关政策宣传推广力度,让广大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提高社会认知度、认可度,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形成共识。同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落实落细各项工作举措,确保工作顺利稳定开展。

本方案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方案由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如本方案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附件:

1.大冶市返迁安置房小区补缴土地出让金价格一览表

2.返迁安置房办理国有出让产权证办事流程

    附件: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