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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号

发表日期:2025-10-31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黄石汇鑫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对你公司黄石汇鑫矿业有限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名称:黄石汇鑫矿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XXXX22XXXX,住所:大冶市XX镇XX村XX组,法定代表人:彭XX)于2024年9月份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在+175米标高1#采场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方解石XX吨,方解石原矿单位价格为XX元/吨,矿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XX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属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开采主体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彭XX身份证复印件、《采矿许可证》(编号C420200XXXXXX6120XXXXXX)副本复印件。 

2、非法开采事实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片、宁波毅奕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黄石汇鑫矿业有限公司开采+175米标高1#采场处涉嫌超出采矿权开采方解石地质调查报告》、湖北合知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方解石原矿价格鉴定意见书》、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论定结论书》。

我局已于2025年10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一)、(二)、(三)项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四)项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活动的;(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四)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XX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XX元,合计人民币XX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具体账号在开具缴款票据时系统随机生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