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大冶市保安镇金塘村集体土地2.3922公顷、桃树村集体土地1.8755公顷、先锋村集体土地0.0739公顷、茶山村集体土地2.0834公顷、莲花村集体土地1.0431公顷、青山村集体土地1.0485公顷、大洪村集体土地2.1265公顷、永光村集体土地3.2544公顷,金山店镇永丰村集体土地7.2024公顷、燕山村集体土地5.7232公顷、锡山村集体土地5.2708公顷、新楼村集体土地2.8039公顷,罗家桥街办民爱村集体土地1.4602公顷、榨桥村集体土地2.6294公顷、新建村集体土地4.8509公顷、新进村集体土地0.0762公顷;使用保安镇金塘村国有土地0.0063公顷、永光村国有土地0.4290公顷,金山店镇新楼村国有土地2.0345公顷、永丰村国有土地0.4382公顷,罗家桥街办民爱村国有土地0.1263公顷、榨桥村国有土地0.4998公顷、新建村国有土地0.0381公顷;总计面积47.4867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集体农用地39.4116公顷(含耕地27.5636公顷、园地1.6691公顷、林地4.7287公顷、其它农用地5.4502公顷)、建设用地2.8731公顷、未利用地1.6298公顷;国有建设土地3.5722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大冶市港湖至鄂州茅圻公路工程项目用地。
四、土地用途:公路用地。
五、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涉及3个征地区片,标准分别为 73.35万元/公顷、83.7万元/公顷、87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按《2014年大冶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分别按2.415万元/公顷、2.61万元/公顷的标准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结算。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即(一)货币安置363人;安置补助费2170.4152万元。(二)社会保险安置,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险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拟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特此公告。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1日
(联系电话:8013241 ,监督电话:8763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