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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金牛镇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发表日期:2026-06-16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大冶市金牛镇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将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时间:2026年6月5日。

批准名称:省政府关于大冶市金牛镇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的批复。

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26〕574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已纳入成片开发建设方案,用于大冶市金牛镇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土地用途:殡葬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共计批准面积0.3941公顷,其中农用地0.3941公顷(含林地0.3941公顷)。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大冶市人民政府授权金牛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农户等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市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市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

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满后的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日的除外。

(二)大冶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在 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涉地政府、行政村和村民小组。

(三)土地交出后,乡镇政府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面上房屋所有权、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手续;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6日

(联系电话:8769851 ,监督电话:876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