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冶市
2022年度第46 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鄂政土批〔2023〕110 号
大冶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大冶市 2022 年度第 46 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冶政资规文〔2022〕121 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将你市灵乡镇坳头村集体农用地 1.1473 公顷(不含 耕地)、集体未利用地 0.1931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 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 0.7925 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1329 公顷。
三、你市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 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19〕22 号), 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