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自然资规发〔2024〕6号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合并办理的通知
各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局属各二级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一件事”集成服务,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合并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以下简称规划土地核验)按照“一次申请、一次验收、一证多验”的原则,将两项工作实行合并办理,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即通过规划土地核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规划许可证)实行分期办理,土地核验可在工程项目整体竣工时一并办理。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大冶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规划土地核验条件
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项目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向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直属所(以下简称直属所)申请规划土地核验: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等要求完成相关建设内容,包括建筑物公共配套设施。
(二)建设工程(含外立面装饰)全部竣工,建筑施工设施设备已全部拆除,用地范围线内道路硬化、停车位(包含车位划线)等已建设到位,破坏的市政公共设施已按规定恢复。
(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线内需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含临时施工围墙、围挡、外墙脚手架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四)涉及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已依法处理并结案;对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和依法依规审批的住宅开发、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建设项目,涉及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按照“证罚分离”、“证缴分离”的原则先行办理规划土地核验。
(五)其他相关要求。
四、规划土地核验内容
规划土地核验是指对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内容进行核查验收,包括:
(一)用地边界及坐标、±00标高、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线距离、道路、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二)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含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以及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三)建筑单体的性质、面积、层数、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四)建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及亮化景观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五)规划条件、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明确的其他需要核验的内容。
五、分期规划土地核验
建设项目符合以下要求的,建设单位(个人)可向直属所申
请分期办理规划土地核验。
(一)分期办理规划土地核验的建设项目范围、功能、出行、安全、配套、公建等可自成系统,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要求,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二)应纳入首期规划土地核验范围: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市政基础设施及上级相关文件规定配建部分(含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及其他)。
(三)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单独作为最后一期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四)单栋建筑原则上不得分期办理规划土地核验。
(五)工业、仓储物流项目申请分期办理规划土地核验的,应保证生产用房先行、配套用房跟上或生产用房和配套用房同步建成,切实落实生产用房和配套用房的实际功能,确保生产用房及配套用房的实际功能和相关规范落实到位。
六、规划土地核验程序
(一)建设单位(个人)持申报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请。对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个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报送资料齐全的,根据该工程的建设规模,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报送资料转至直属所。
(二)直属所收到资料后,会同相关股室单位对照项目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规划土地核验。
(三)规划土地核验合格的,直属所出具规划土地核验合格意见,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规划土地核验不合格的,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黄规文〔2019〕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直属所提出整改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后再申请办理规划土地核验。规划土地核验中发现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直属所按照我市查违控违管理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将违法建设行为函告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或有执法权的乡镇(街道)及高新区,并按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办理规划土地核验。
(四)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作为规划土地核验合格的前置条件,采用房屋测绘报告成果办理登记。如房屋测绘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测绘计容建筑面积相差5%以上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会同直属所组织测绘单位进行严格审查和实地核查,查明房屋建造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以及造成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和房屋测绘报告面积不一致的原因,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七、容积率计算及处置标准
项目规划土地核验的容积率计算采用《建筑工程竣工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成果。建设项目按照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划许可证要求和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建设竣工,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实测数值在允许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建设单位(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工业项目除外),办理规划土地核验手续。
允许误差范围,按规定累进计算:1000㎡以内(含1000㎡)为5%;1000㎡至5000㎡(含5000㎡)之间为3%;5000㎡至10000㎡(含10000㎡)之间为2%;10000㎡以上为1%;累进计算的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允许误差不得超过500㎡。
若建设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应按违建处罚结案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规划土地核验手续。
八、责任追究
(一)因建设单位(个人)提供的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核验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相应的测绘成果,并对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伪造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一经查实,由直属所移交有处置权的单位按照失信、降级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进行注销,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设工程核验承办单位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隐报瞒报、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资料清单
2.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申请表(授权
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4日
附件1
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资料清单
序号 | 资料事项 | 有/无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申请表
| ||
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 ||
3 | 审定的规划设计文件 | ||
4 | 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含变更协议) | ||
5 | 土地价款(含违约金)缴费凭证 | ||
6 |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含1:500实测竣工现状平面图、宗地实际界线与供地界线对比图、地下室范围线、停车位竣工图纸、现状宗地图382000坐标等) | ||
7 | 因验收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 ||
业主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
附件2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申请表
申请单位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
土地坐落/项目位置 | ||||
统一社会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工程建设性质 | □新建 □扩建 □改建 □迁建 □其他 | |||
规划设计文件编号 | 规划设计条件文号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 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编号 | |||
不动产产权证书编号/划拨决定书编号 | 竣工总建筑面积(m2) | 地上 | ||
地下 | ||||
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宗地面积(m2) | |||
项目规划用地面积(m2)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批准计容建筑面积(m2) | |||
批准不计容建筑面积(m2)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 ||||
建设内容(规模、停车位配建等内容) | ||||
出让合同划 / 拨决定书约定内容 | 建筑工程 | |||
开 工 时 间 | 竣 工 时 间 | |||
容 积 率 | 建 筑 密 度(%) | |||
建筑限高(m) | 宗地总面积(m2) | |||
总建筑面积 (m2) | 出让宗地面积(m2) | |||
土地价款(含违约金) |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如配建、代建内容) | ||||
本人(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数据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自愿承担因虚报、瞒报、造假等非法手段而产生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 (盖公章) 年 月 日 |
授权委托书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单位授权_________(姓名),_____(性别),(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前来你局申办_________________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及土地核验的有关事宜,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委托代理权限如下:
1.申请办理该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2.提交办理该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的相关资料。
3.领取该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证件。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码: ,在我单位担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