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 赋权事项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 赋权事项 |
| 3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或建筑土方未及时清运,或者在场地内堆存时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 赋权事项 |
| 4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 赋权事项 |
| 5 |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 赋权事项 |
| 6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 赋权事项 |
| 7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赋权事项 |
| 8 |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赋权事项 |
| 9 | 对户外广告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设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赋权事项 |
| 10 | 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赋权事项 |
| 11 |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 赋权事项 |
| 12 | 对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未即时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赋权事项 |
| 13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赋权事项 |
| 14 |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 赋权事项 |
| 15 | 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 赋权事项 |
| 16 | 对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12月22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 赋权事项 |
| 17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修正)第十七条 | 赋权事项 |
| 18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 赋权事项 |
| 19 | 对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公布)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 赋权事项 |
| 20 | 对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公布)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 赋权事项 |
| 21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 赋权事项 |
| 22 | 对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9日公布)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 赋权事项 |
| 23 | 对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2012年7月27日公布)第五十五条 | 赋权事项 |
| 24 |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2012年7月27日公布)第五十六条 | 赋权事项 |
| 25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 赋权事项 |
| 26 | 对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5年11月16日公布)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 赋权事项 |
| 27 | 对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5年11月16日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 赋权事项 |
| 28 | 对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5年11月16日公布)第五十二条 | 赋权事项 |
| 29 | 对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5年11月16日公布)第五十三条 | 赋权事项 |
| 30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十六条 | 法定事项 |
| 31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十六条 | 法定事项 |
| 32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十六条 | 法定事项 |
| 33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 | 法定事项 |
| 34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