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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大冶市灵乡岩峰村石灰石厂(刘岱山碎石加工项目)行政处罚决定-黄环罚〔2021〕冶-025号

发表日期:2021-04-20    文章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分局

案件名称:大冶市灵乡岩峰村石灰石厂(刘岱山碎石加工项目)违反建设项目验收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市灵乡岩峰村石灰石厂(刘岱山碎石加工项目)

负责人:刘平

主要违法事实:大冶市灵乡岩峰村石灰石厂(刘岱山碎石加工项目)运营的碎石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大冶市支行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后,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1年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