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宜昌晟云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宜昌晟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
主要违法事实:宜昌晟云建设有限公司在装卸土石等物料时未采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产生较大的扬尘,影响周边环境。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大冶市支行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后,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款壹万伍仟元人民币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