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冶市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市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大冶市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富氧侧吹炉生产时投料口未关闭,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缴纳罚款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