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冶席丰铸造有限公司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行为案和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席丰铸造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1.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