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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立中车轮(湖北)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黄环不罚〔2025〕冶-2号

发表日期:2025-07-01    文章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文书名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5〕冶-2号

不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立中车轮(湖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永兴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内容:《黄石市生态环境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年版)》序号26,类别:其他事项;违法行为:其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适用条件(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日期: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