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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冶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3-03-27    文章来源:大冶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

根据《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关于做好我省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相关工作的通知》(鄂残就业〔2021〕2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2023年大冶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和申报缴纳对象

大冶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中央、省属驻冶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相关事项

(一)年审认定主体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大冶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负责认定。

地址:大冶市残疾人托养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714-8843209。

(二)年审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当年审核上一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2022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年审的,逾期不能补充年审,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年审流程(流程图见附件3)

1.网上办理:用人单位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选择行政区划大冶市,在市残联服务事项《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栏目下选择在线办理,或直接进入“跨省通办”专区(http://223.76.234.98:8443/wbxt/#/login)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办理,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2.窗口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大冶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进行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湖北省大冶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见附件1。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见附件2。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或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本或编制卡),如有劳务派遣用工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6)用人单位为残疾人按月发放工资凭证(工资发放表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或银行流水)。

(7)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三、申报缴纳相关事项

(一)申报缴纳时间

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含已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应在征期内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缴纳残保金。大冶市税务局办税窗口联系电话:0714-8892822。

(三)计征标准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取低值);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符合免征保障金条件的用人单位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

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残保金申报缴纳,申报时所提供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应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大冶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