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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2-08-17    文章来源:大冶市民政局

一、对象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二、供养标准:

特困供养金由基本生活金和照料护理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生活金原则用于吃、穿等基本生活,照料护理费可用于支付照料护理费用。我市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供养金按自理能力不同分为完全自理、部分自理和无自理。

2019年-2021年,农村、城市完全自理能力对象和分散供养中部分自理能力对象的月供养金分别为1000元、1300元,集中部分自理能力对象的月供养金额为1100元、1400元,无自理能力对象的月供养金额为2137、2332元。

2022年,农村、城市分散完全自理和部分自理供养对象月供养金为1120元、1400元,分散无自理供养对象月供养金为2240元、2422元。福利院集中完全自理供养对象月供养金为1400元,部分自理供养对象月供养金为1500元,集中无自理供养对象月供养金为2422元。特困供养对象死亡后丧葬费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一次性发放(农村特困为13440元,城市特困为16800元)。

三、申报资料:

身份证。残疾证明、病情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以承诺方式代替,相关信息由救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对接和调查掌握。

四、申批流程:

本人申请---村级受理---镇级实地核实---部门审核监管(市民政局)---资金发放---公示公开。

申请人向社区(村)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及家庭状况承诺书》,后期配合核实。

五、发放方式:

特困供养金按月发放,集中供养的发放到福利院统筹管理使用,分散供养的通过“一卡(折)通”(邮政银行)直接发放到供养对象个人账户。

六、咨询电话:

大冶市社会救助局办公室8728498

大冶市社会救助局低保科8727596

七、补充说明

1、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