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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小马蔬菜批发部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2-07-29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冶市小马蔬菜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7HRFCK3H,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对大冶市小马蔬菜批发部经营的黄豆芽进行抽检,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KW202203930)》,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抽检批次的黄豆芽当事人已全部销售,现场无库存。当事人销售的抽检批次黄豆芽是2022年5月7日在大冶市蓝天物流园批发市场C区37号董克银处购进,购进数量为10斤,进购价格为1.5元/斤,销售价格为2元/斤,已当天全部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为20元。督促当事人2022年6月9日制定召回计划并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黄豆芽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查处,索要了供货方资质证照、提供了进货票据,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使涉案批次的黄豆芽能够有效溯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免于行政处罚情形,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农产品生产不合格。

企业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由于黄豆芽不易留存,未有不合格产品召回,也无人反馈不适反应。2、学习《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3、严格落实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4、停止销售豆芽。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